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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关于申报2008年度市直单位创新创优目标有关事项的通知

    杭考评办[2008]7号

    2008-03-25 11:35:09

    市直各单位:
      根据《杭州市市直单位创新创优目标绩效考核办法(试行)》(杭考评办[2007]8号)有关规定,现就申报2008年度市直单位创新创优目标具体事项通知如下:
      一、申报条件
      创新目标是指市直单位从实际出发,勇于探索、积极开拓,在全国、全省率先提出、推行的具有原创性的工作理念、体制、机制、方法、手段等以及由此取得的成果;创优目标是指市直单位求真务实、真抓实干、努力拼搏,着力解决实际工作中的热点、难点问题,在全国、全省范围内取得的一流业绩。
      创新创优目标系目标考核的附加项目,按照“自愿申报、绩效评估、有奖有罚”的原则实施考核。创新创优目标应符合本单位的基本职能,有利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市委、市政府战略目标,有利于便民、利民、造福老百姓,有利于提高机关工作水平和绩效,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。
      申报的创新创优目标可以是当年实施、当年完成并参加绩效考核,也可以是已经开始实施、在申报当年完成并参加绩效考核。
      创新创优目标应有一定的实施应用期,以便进行绩效评估。相同或类似内容的项目只参加一次绩效考核,一次赋分。
      二、申报期限
      创新创优目标各单位限报1项,申报时间截止于4月15日。
      各单位申报的创新创优目标立项下达后,原则上不作调整;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可从中择优选定一项参加绩效考核:一是2008年9月底以前争取到国家部委试点、且年内能够完成,经申报同意立项的项目;二是杭州市因本单位牵头负责的工作,在考核年度内被评为全国先进或被授予荣誉称号的;三是考核年度内本单位被评为全国行业综合性先进集体(需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表彰文件或奖状、奖牌)。
      当年没有申报(立项)创新创优目标但考核年度内符合上述条件的,也可选定一项追加申报创新创优目标,参加绩效考核。
      符合上述条件需对创新创优目标作调整或需追加创新创优目标的,均应在规定期限内向市考评办提出申请。
      三、申报方式及目标下达
      申报创新创优目标应按规定的格式,认真填写《杭州市市直单位创新创优目标申报表》(附后),并且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。申报方式通过纸介质和政务外网“杭州市综合考评管理系统”(具体操作流程与报送职能目标一样)同步报送市考评办。
      对各单位申报的创新创优目标,市考评办将组织绩效评估专家库部分成员进行评审。对符合立项要求,即创新创优目标方向正确,创新创优层次较高,工作目标明确具体,申报材料内容完整的,予以立项下达。
      四、工作要求
      1、深化认识。实施创新创优目标,应按照“干在实处,走在前列”的要求,着眼于通过体制机制、理念方法、手段技术等方面的探索创新,解决本单位工作中遇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,推动科学发展。要避免把部门的一般性、常规性工作混同于创新性工作,也不能停留于单位内部低层次的工作改进。设定的目标,应以全国或全省相关工作情况为参照系,不能满足于自我考量,真正体现目标的先进性、创新性。
      2、加强论证。创新创优目标要坚持高起点、高标准、高绩效的要求,深入调研,认真搞好前期论证,确保创新创优目标具有现实工作中的必要性、组织实施中的可行性、成本投入上的合理性,以及工作层次上的创新性(创优性)。
      3、注重绩效。创新创优目标要坚持从本单位实际出发,既积极探索、勇于创新,又求真务实,注重实效,力戒形式主义、搞花架子、做表面文章,真正做到有利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市委、市政府战略目标,有利于便民、利民、造福老百姓,有利于提高机关工作水平和绩效。
      有关事宜,请与市考评办目标管理处联系,联系电话:85253956、85253957。
     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2008年3月24日

          附表下载:杭州市市直单位创新创优目标申报表.doc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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